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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实业及董秘邓成文被监管警示 对外担保信披

来源:能源研究与信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年06月08日 01:54:44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邓成文于2021年12月17日至今担任太极实业董事会秘书。

  邓成文,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公告同时显示,2022年4月10日,太极实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延长股权质押担保期限事项予以追认,并将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五)要求公开致歉;

  经查明,2022年4月11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12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以其持有的全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阜平惠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平惠元)100%股权份额为限,为阜平惠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源),担保金额不超过9.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3%,质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未获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十一科技将上述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公告同时显示,2022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延长股权质押担保期限事项予以追认,并将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对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邓成文予以监管警示。

  时任太极实业董事会秘书邓成文(任期2021年12月18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2条: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1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制衡,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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